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学校学位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秘书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各项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秘书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1.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接受申请者的报名,汇总上报申请者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档案。
3.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5.办理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工作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七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5分(含毕业论文成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65分(含毕业论文成绩)。
(二)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考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80分。2019年12月31日后注册的考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
(三)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2年。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重庆市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统考课程英语(二)成绩≥60分。
3.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50分(其他小语种,如日语、俄语、法语、德语等考试达到英语四级对应要求)。
4.获得全日制普通本科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5.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证书。
6.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如上述奖项中,设特等奖不设三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进行认定,以此类推。
7.在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与专业高度相关的学术性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从本科第一门课程考试合格到全部通过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含毕业论文),其时间不超过6年。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或肄业生。
(四)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提供本、专科虚假成绩或资料申请授位者。
(六)课程考试及学位外语考试替考、代考者。
(七)毕业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八)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程序
(一)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符合条件者,毕业后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 重庆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2. 重庆工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登记汇总表。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5月、11月召开会议,初审并上报推荐材料。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初审符合授位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12月对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习年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报市学位办备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颁发我校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学校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20〕3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内容或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上级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重庆工商大学
2025年3月25日